扎实推进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
7月24日,财政部发布通知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出部署,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的集中统一管理。
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尚未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地方,要按要求积极跟进、切实履职。部分地方条件暂不成熟的,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实行委托管理的地方要设立过渡期,同时做到财政部门出资人身份不变、管理规则不变、管理责任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财政部指出,《指导意见》明确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集中统一授权管理,压实了财政部门的管理责任。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原则,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
财政部要求,要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的穿透管理。《指导意见》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分级管理责任,按照穿透原则,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金融机构,加强国有金融资本投向等宏观政策执行情况监督,严格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国有金融机构母公司须加强对集团内各级子公司的资本穿透式管理,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基本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到位。
此外,财政部表示,将加快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立法进程,研究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使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权责法定、依法有据。
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稳妥有序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尚不在财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也要抓紧制订工作计划,排出时间表、路线图,于2018年底前将有关方案报送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