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遏制羊绒造假重在严惩
一旦惩戒利剑的切肤之痛和消费者的主动维权形成良性互动,那么不良羊绒生产商造假的恶行必将无处遁形,进而销声匿迹
今年2月底至3月上旬,《新京报》记者在河北清河县东高庄村及周边多村调查发现,一些羊绒生产厂家存在以次充好、虚标羊绒含量等造假行为。在这些厂家手里,羊毛甚至兔毛、兔绒经过洗涤等工序后,摇身成为“纯羊绒”,所谓的羊绒含量标签更是爱写多少写多少,其恣肆妄为的造假恶行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4月9日《新京报》)。
毋庸置疑,部分羊绒生产商通过以次充好、虚标羊绒含量等造假方式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既是对消费者的欺诈,又是扰乱市场秩序的恶行,严重挑战了法律底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对此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必须依法严加遏制,并下狠手予以清除。
不可否认,逐利是从商的本性,其本身无可厚非,但“君子爱财须取之有道”,任何逐利行为都不能僭越法律底线。如果只顾自己赚得盆满钵满,而不顾法律高压线的带电威慑,那么就必然剑走偏锋,害人又害己。部分不良羊绒生产商以次充好、虚标羊绒含量忽悠消费者的恶行,既是其法治意识严重缺失的直接表现,更是其商业伦理彻底沦丧的真实写照。虽然这种“一锤子买卖”能够在短期内得逞一时,并有可能赢得一张漂亮的利润清单,但归根结底,此举是失信消费者和市场的短视行为,无异于作茧自缚,必将落得个自掘坟墓的可悲下场。
有威慑,才知敬畏。部分不良羊绒生产商之所以敢于明目张胆地忽悠消费者,笔者以为,关键在于违法成本太低。众所周知,羊绒的生产和销售点多线长面广,且具有一定专业性,其短斤缺两、以次充好等造假行为很容易蒙混过关,监管部门难以对其造假行为予以精准监管,即使发现了其造假行为,在现实中,也因各种因素的掣肘,监管部门一般只对其处以罚款或责令整改,鲜有祭出“罚他个倾家荡产”的最严重罚大棒。这种不痛不痒的惩戒,对于已获得高额利润的不良羊绒生产商而言,其违法成本不过是九牛一毛,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自然很容易让其滋生“好了伤疤忘了痛”的侥幸心理。同时,囿于依法维权的艰难,加之专业知识不足,消费者对不良羊绒生产商“挂羊头卖狗肉”的造假行为很难辨别,对损害自身权益的违法行为往往选择沉默。在惩戒没有切肤之痛、消费者又自认倒霉时,不良羊绒生产商因为没有付出得不偿失的沉重代价,必然会见利忘义,更加有恃无恐地干起造假的勾当。
有鉴于此,遏制不良羊绒生产商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造假行为,就必须磨砺惩戒的重罚利剑。监管部门应以积极的作为打好日常监管持久战,切实加大惩戒力度,让以次充好、虚标羊绒含量的不良羊绒生产商付出“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沉重违法代价。唯有如此,那些热衷于通过造假手段赚取消费者“黑心钱”的不良羊绒生产商,才有可能在得不偿失的高压威慑面前“夹起尾巴”,不越雷池半步。
当然,遏制不良羊绒生产商的造假恶行,消费者亦不能置身事外,还应强化“为权利而斗争”的维权意识,理直气壮地向造假者讨说法。一旦惩戒利剑的切肤之痛和消费者的主动维权形成良性互动,那么不良羊绒生产商造假的恶行必将无处遁形,进而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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