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互保险业态的发展路径探究
对于相互保险,很多社会公众对这一概念并不熟知,但在国际保险市场中,与一般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相比,相互保险所占市场份额不小。这也引出了相互保险的一个最大特点,即相互保险不是一类险种,而是一种保险运营的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它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区别在于,这类组织不以股东为所有权人,而是采用会员制,将“股东”和“客户”的身份统一,会员既是组织的所有者,又是组织的服务对象。
根据2015年1月原中国保监会出台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监发〔2015〕11号)(下称《试行办法》),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可以看出,相互保险同样体现了保险“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本质特点,根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ICMIF)的总结,相互保险组织具有三个共同属性:归属于特定人群;允许会员参与组织管理和运营;服务于会员及其利益,利润留存于运营中或返还给会员。这类组织形式的优势在于,相互保险不以增加利润为主要经营目标,能够带给它的会员更加实惠的保险产品。相互保险的组织结构将所有者和保单持有人角色合二为一,能够协调统一客户与保险组织的利益,从而减少潜在的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
一、国外相互保险业态发展现状
据ICMIF统计,2016年相互保险在全球保险市场份额占比26.8%。在全球前十大保险市场国家,日本国内相互保险份额占比39.1%,法国和德国分别占比49.7%和47%,而中国的比例仅为0.2%。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虽然不属于全球十大保险市场国家,但其国内的相互保险份额分别占比60.5%和53%。在欧洲有大约3000家相互保险组织,北美有1850家,亚洲和大洋洲国家数量较少,共有约150家,且主要集中于日本和澳大利亚。据统计,2015年日本共有48个相互保险组织,虽然数量较少,但经营体量大,且在国际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美国的相互保险组织形式较为多样,典型有四种: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和交互保险社,其中相互保险公司和交互合作社这两种形式较为流行。发展至今,美国的交互保险社已超过200家,市场影响力逐步扩大。其中,美国交互保险社独创实际代理人制度,实际代理人作为管理者而不是保险的认购人,将风险与组织管理天然隔离,避免风险的蔓延。
在法国,以最大的健康保险互助机构法国教育系统相互保险联盟(MENG)为例。截至2015年,MENG的会员接近280万人,在当年为会员支出12.3亿欧元的各类津贴。MENG规模大、会员众多,以认同感高、团结性强著称,2015 年的调查显示96%的会员对MENG充满信任。法国的几大相互保险机构往往结合医院、住房等配套设施给客户提供服务。调查还显示,分享收益、长期性和持续性是保险客户对于相互保险认同的三大关键因素,这些都能给国内相互保险组织的经营发展带来一定的启示。
二、国内相互保险业态发展现状
我国的相互保险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目前国内仅有六家经营相互保险业务的组织。2004年11月,保监会批准成立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探索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道路和创新农业保险体制,是国内第一家也是唯一的相互制保险公司。公司开办的险种包括各类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和其他涉农保险产品100余个。在黑龙江和广东共有190多家分支机构。2014年,公司实现保费收入27.12亿元、种植险承保面积7538万亩、实现净利润达4.05亿元。
2011年9月,浙江慈溪龙山镇伏龙农村保险互助社正式挂牌,这是2011年保监会批准的国家级试点项目。经营初期推出了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三种产品。为进一步深化该项试点,2013年7月,慈溪市龙山农村保险互助联社成立。该联社在原伏龙农村保险互助社的基础上,由龙山镇8个村经济合作社共同出资20万元,将试点范围由村一级扩大至镇一级,以设立分社的形式在8个村建立保险互助网络,从事短期健康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涉农保险业务。这也是全国首家农村保险互助联社。
此外,2015年1月,保监会批复浙江瑞安马屿镇试点农村保险互助社,这是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年10月,瑞安兴民农村保险互助社正式挂牌营业,由2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2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受益者近3600人。随着瑞安农村的农业专业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建设不断发展,农业生产、销售和信用等领域的风险管理需求不断增加,作为商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充,保险互助社应运而生,业务范围包含农产品保险、农产品货运保险和农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覆盖了“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涉及的农业生产、流通供销和信用合作领域。
《试行办法》出台后,我国的互助保险事业进行了更大规模的试点。2017年相继成立了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和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这是国内首批试点的三家相互保险组织。其中,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是国内首家相互人寿保险组织;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是国内首家专业服务于住建及工程领域的相互保险企业。目前,国内又一家经营相互保险业务的机构也有望诞生。2018年3月29日,熊猫金控发布公告称,拟出借自有资金1428.57万元参与发起设立合福人寿相互保险社,首期拟出借资金占合福人寿初始运营资金的14.2857%。
三、我国相互保险的发展路径
目前我国针对相互保险的政策环境宽松、鼓励态度明显,相互保险可以针对以下几个方面为现有保险市场补短板、填空白。
1。助力农村精准扶贫,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互助保险具有非盈利性、简便性和道德风险较低等特点,比较适用于“三农”保险领域。目前,我国的精准扶贫事业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尤其在集中连片地区的扶贫事业中,相互保险更能发挥作用,与商业保险、政策性保险产品有机合作。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创新活力有待挖掘,需要各级政府积极探索,在当地经济条件允许、配套制度成熟的情况下进行试点,在保费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完善农业生产、农村健康和养老等领域的保障机制,构建我国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2。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正规保险
目前国内出现了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各种“类相互保险”模式,影响较大的有“康爱公社(原抗癌公社)”和“e互助”等。这种互助平台有一定的优势和特色,但由于不是保险组织,无法纳入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体系,在可持续经营、风险控制和盈利方式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此外,网上还存在着许多“低价购保险”的宣传,以互助共济和低价高赔为卖点,鱼龙混杂的“保险”产品安全性堪忧。总体来说,这类平台的出现体现了民众的保险需求旺盛,相互保险可进一步结合网络平台,面向更大范围的特定群体开展服务。
3。疏通资本渠道,帮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普遍存在,主要问题在于担保和增信机制不完善,相互保险组织可以充当起这一角色,具体来说,面向特定群体的相互保险机构可以实现持续性的经营监督,帮助中小企业提升风险管理意识和内部管理水平,构建更加完善的风险管控机制;同时,相互保险机构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对接政府、银行以及商业保险机构,整合内部和外部风险保障机制。
4。结合资本市场,提升相互保险市场竞争力
保险业与资本市场的结合由来已久。2018年1月份,南华期货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联合开展的“赵光农场大豆收入险试点”项目完成理赔,该试点项目在原有灾害险、价格险的基础上引入“收入险”,依托期货市场特性,实现自然风险与价格风险并保。国外的立法例已经允许发行针对相互保险的资本工具,以提升相互保险的资本活力。由于当下我国的相互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基于保障偿付能力的考量,相互保险的资金运用领域还有所限制,未来通过监管层面的制度放行,需要相互保险组织参与到资本市场中,或运用保险工具进行风险保障,或进行自有资本的盘活,进一步提升相互保险的市场占有率。
相互保险本身的法律关系较为明晰,偿付能力也较为稳健,在我国保险业整体法律框架内足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目前最重要的瓶颈在于社会公众对于相互保险的认知度不高,且相互保险不以盈利为目标的特质使得逐利性较强的资本对其积极性不高,这一最体现保险本质功能的组织形式还没有更大规模的发展。未来需要国家政策的引导来提升公众的认可度;在法律法规的完善方面,需要对监管规定进一步细化,对相互保险的市场进入和退出进行针对性的规范,以良好的制度环境鼓励资本来入局相互保险;从自身来说,需要相互保险组织坚持定位,创新资本运营机制,避免被资本浪潮侵蚀而走向“去相互化”的道路。同时对国外先进的互助保险运营机制进行借鉴,创造我国相互保险运营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