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监局连开罚单 曝光互联网保险平台“推广费”问题
7月4日,浙江保监局连开两张罚单,原因皆为保险机构互联网平台“推广费”问题。
其中一张罚单涉及微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易经纪”)。由于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微易经纪被罚50万元,时任执行董事被撤销任职资格。
据了解,“保险师”APP是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开发的互联网保险平台,同时,也是微易经纪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这是因为科技公司持有杭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而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微易经纪全部股权。
按照科技公司和微易经纪签订的推广合作协议:微易经纪通过“保险师”APP推广保险产品,向科技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保险师”通过注册用户推广保险产品,保险推广流程完成后,科技公司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公司,向用户支付约定的“推广费”。
浙江保监局开出的罚单显示,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微易经纪按照“保险师”获取保费27%的结算费用,并向科技公司支付费用,共涉及保费6.83亿元,费用结算金额为1.84亿元,实际付款金额为1.63亿元。科技公司向微易经纪开具发票1748份,发票金额1.84亿元,发票内容均为“信息技术服务费”。
上述费用,微易经纪通过“主营业务成本—技术服务费”科目列支1.84亿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044万元。但问题是,在技术服务费中,科技公司仅有1.46亿元用于“保险师”APP的研发及经营支出等技术服务内容,其余3829万元用于支付“保险师”注册用户的推广费。
正是科技公司用于支付“保险师”注册用户的3829万元推广费,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从处罚结果来看,监管者认定3829万元的推广费为保险佣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微易经纪因为将保险佣金支付给科技公司遭到处罚;而这3829万元未如实出现在微易经纪的报表中,也是其遭到处罚的重要原因。
另一张罚单涉及永诚财险浙江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助理。浙江保监局罚单显示,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永诚财险浙江分公司通过微营销平台累计收取保费12990.79万元,共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3014.27万元,其中,某科技有限公司自留金额634.9万元。
除了自留的634.9万元,其余2379.37万元去哪了?通过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永诚财险浙江分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服务合作协议、相关费用财务报销和审批清单、相关记账凭证和发票等材料。监管者判定,永诚财险浙江分公司虚增技术服务费2379.37万元,通过这家科技公司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业务人员(“微店”店主)支付展业费用,其中向员工(A店店长)支付1629.62万元,向非员工(B店店长)支付749.75万元。作为业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永诚财险浙江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助理王某被罚10万元;公司被罚50万元。
“这两张罚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保险机构向科技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后,科技公司如何使用这些费用与保险机构无关。”
保险机构究竟是无心之失还是明知故犯或许难以判断,但最终“挨板子”的毕竟是保险机构。监管者的罚单无疑提醒保险机构,对于可能发生违法违规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存有侥幸心理,不能有丝毫懈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