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局: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融资
据国家海洋局网站消息,为完善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保护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保护优先、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的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显著提升,资源配置更加高效,市场化出让比例明显提高,使用金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使用金征收管理更加规范,监管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海域、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者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意见》明确,严守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执行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对生态脆弱的海域、无居民海岛实行禁填禁批制度,确保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严格执行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完善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规划,对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的海域、无居民海岛利用制定差别化产业准入目录,实施差别化供给政策。
同时《意见》也指出要建立健全海岛开发利用约束机制,禁止开发利用区域包括: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的海岛区域,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重点保护区和预留区、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无居民海岛。
在市场化配置制度方面,《意见》提到,制定海域、无居民海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明确出让范围、方式、程序、投标人资格条件审查等,鼓励沿海各地区在依法审批前,结合实际推进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项目用岛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融资业务。完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制定相关评估准则和技术标准,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交易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此外,《意见》明确,要加强使用金征收管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无居民海岛,应按规定足额缴纳使用金(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溢价部分)。对欠缴使用金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限期缴纳。限期结束后仍拒不缴纳的,依法收回使用权,并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建立用海用岛“黑名单”等制度,限制其参与新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