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兴系”180亿私募爆雷困境 谁来牵头处置失联私募?
导读
与P2P网贷不同,此次爆雷为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对投资人保护有一套完整的机制,本应权责明晰。但,争议之处在于,私募基金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作为资产托管方的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既非“假理财”,也不是代销,而是私募实际控制人失联。
7月24日,网传“上海银行270亿理财基金,100万起购,血本无归”。上海银行随即辟谣,此非其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非代销,而是阜兴集团旗下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现场与投资者交流获悉,投资者称,此前已向公安部门、基金业协会等监管部门寻求沟通。但公安部门表示,这是经合法备案的私募机构,无法立案;基金业协会则在一则公告中公布了托管银行的通讯方式,并要求托管银行代行管理相关责任。投资者据此前往上海银行等托管行。
现场一位投资者告诉记者,其诉求是,想查询清楚这些资金到底去了哪里,投资者还能拿回多少,银行是否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多位阜兴系内部员工表示,私募涉及未偿资金估计180亿元左右。
但,与部分P2P网贷平台爆雷后,一般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登记、侦办不同,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失联,银行有口难言,监管隔空喊话,显示这一领域存在监管和处置的模糊地带,仍待澄清。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监管部门曾多次开会讨论阜兴系私募基金的处置,一度对托管银行的责任认定存在多种意见。其中,有监管部门曾要求托管银行代行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责任,穿透掌握基金资金流向,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保全基金财产。也有监管部门提出,应当依法行事,按照法定责任确定托管银行的责任,加强沟通,而不是喊话方式。
7月23日深夜,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表示,个别机构与部分投资者要求托管银行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甚至要求托管银行统一登记投资者情况等,这些要求不仅违反了《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也与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而且缺乏合同依据。同时,上述要求也不符合“资管新规”提出的打破资管行业刚性兑付、防控金融风险原则,极易强化投资者的刚性兑付预期,弱化市场纪律,增加道德风险。
180亿私募实控人失联
事情起于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失联。
6月末以来,阜兴系旗下私募公司办公室人去楼空,实际控制人失联,引发投资者恐慌。一位意隆财富员工称,6月25日,他正常上班,虽感觉管理层有点异样,但并未在意。第二天一早得到通知,阜兴系实际控制人朱一栋失联,不用去上班了。
投资人先是找到公安。该基金的多位投资者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该私募“爆雷”后,警方认为意隆财富等机构拥有私募基金资质,无法立案,应向主管机构了解情况。
随后,投资人又找到托管银行。7月24日下午,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来到上海银行浦东分行营业部,多位投资者聚集在银行大堂交流称,其根据基金业协会公告的托管银行联系方式,找到托管银行想了解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向等信息。不过,几名投资者代表和上海银行相关负责人开会沟通后无果。
多位阜兴系私募内部员工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虽然网传阜兴集团旗下目前的私募基金存续规模或达270亿元,但据其内部高管介绍,部分已经到期偿还,涉及未偿资金估计180亿元左右。之后,记者也和意隆财富负责人有沟通,但并未获悉更多信息。
一位投资者出示的产品材料显示,其所投资的“意隆新材料产业发展基金一期”成立于2017年4月28日,将于2018年10月29日到期,募资资金约4.45亿元。基金管理人为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银行浦东分行,担保人为上海阜兴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基金主要投资于稀土行业企业(包括稀土矿产、稀土贸易上下游企业等)股权收益权。上述意隆财富员工称,基金融资方为阜宁稀土实业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为朱冠成和邱素珍,是朱一栋的父母;此外,基金还投向稀土IPO项目。
争议资产托管方责任
与P2P网贷不同,此次爆雷为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对投资人保护有一套完整的机制,本应权责明晰。
但,争议之处在于,私募基金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作为资产托管方的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失联的私募基金试图将责任指向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意隆财富的推介材料表示,基金的风控措施中,除风险补偿、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外,还包括基金募集户、托管户流向受到银行全程监管等。意隆财富也于7月16日发布公告,试图将自身应依法承担的保全基金财产等责任转嫁给托管银行。
银行对此坚决反对。7月24日,上海银行回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询时称:“前期,投资者已通过多种方式向监管机构、公安机关、行业协会等表达维权诉求。近日,投资者提出托管银行应履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等超出托管银行法定职责范围的诉求,我行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但部分投资者仍然采用了非理性的维权行为。”
争议,来自《基金法》。
7月7日,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中国财富论坛上表示,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接管受托职责,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人权益。
洪磊解释称,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既包括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等谨慎职责,也包括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勤勉职责;其中,投资监督又包括了对基金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禁止投资行为等的全面监督。托管人受托职责是基金依法合规运作的重要保障。
此后,基金业协会进一步表明其立场。7月13日,基金业协会副会长钟蓉萨在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发布会上表示,当前,私募基金投资范围较广,除投资在中登、中债等登记机构托管的标准化资产能够保证资产确权和资金划拨封闭运转外,还大量投资了确权中心缺失或确权与资金调拨无法有效匹配的投资标的。在相应金融基础设施完善前,基金托管人有义务持续关注投资标的资产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按照投资账目办理工商登记等法定确权变更,防止发生资产被非法转移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私募资管应与银行信用脱钩
对于《基金法》中关于托管的适用,有不同的意见。
卜祥瑞表示,《基金法》仅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4家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财富、郁泰投资和西尚投资等3家公司管理的均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应适用《基金法》;易财行虽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无托管人。此外,《基金法》并未要求托管人承担共同受托责任。即使是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也无共同受托的法定职责。
此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未规定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此外,担任阜兴系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光大银行、恒丰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均不具有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资格,不属于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不应承担基金份额登记等职责。“保全基金财产”相关职责应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监督机构承担。
“一旦开了这个先例,那么以后出现类似问题,只要有托管方介入,都要求托管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显然不现实的。P2P还在银行存管。”华东某银行托管人士称。
“要防止投资人误将资产管理和银行信用挂钩。”一位资深托管业内人士表示,私募基金又属于资产管理人中唯一的非金融机构,如果将私募管理人和托管人绑定为共同受托人,且承担一定的接管责任,这是将私募管理人信用嫁接于银行和券商信用之上。
他认为,根据资管新规,27家具备托管资格的银行要成立子公司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母行托管,就是为了将银行理财等资管产品的信用与银行信用脱钩,逐步打破刚性兑付。
然而,问题又回到了原点:当私募基金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应当如何澄清这一监管和处置的模糊地带,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遵循资管新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