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儿上整治公司治理乱象
7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不予许可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的批复》,认为该公司未在某一时点实际达到增资额13亿元,且无法提供“增资款全额到位,不存在资金循环使用注资”的承诺说明,存在利用同一笔资金循环出资的可能,不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要求,故驳回请求。
驳回申请的背后,是上半年监管机构持续加强公司治理和股权治理的缩影。银保监会以更加有效的制度措施、更加严格的审核监管,从源头把住各类乱象滋生的“阀门”,真正做到让“保险业姓保”。
广义的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套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科学,绩效优化,维护各方利益诉求,包括股权管理,经营管理,“三会一层”的运作机制,董事会构成以及监事会作用,机构战略规划、风险偏好、激励措施、公司外部法律环境以及与其他企业机构关联行为等众多方面。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系主任、教授魏丽说,与广义公司治理内容不同,保险公司治理更具特殊性,表现在治理结构中,委托代理关系更为复杂,风险的识别和控制对保险公司更为重要,以及非制度因素制约对保险公司有更大的影响。
自2017年保险业“1+4”系列文件出台后,保险公司治理力度上了新台阶。原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等文件,对险企运作主要风险点作出规定。此后,在2017年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后,十几家公司收到监管函,更有数家公司股东被清退。今年3月,原保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明确了对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穿透监管等方面的规范。
银保监会挂牌以后,召开了中小银行及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培训座谈会,银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首次将公司治理列为保险业改革的重点任务,要求围绕“公司治理是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压舱石”这一重点,对症下药、刮骨疗毒,致力于肃清行业乱象;此外,为夯实公司治理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启动保险业公司治理14项标准制定工作,预计将于今年年底前陆续发布实施。
“目前,保险公司治理的主要症结之一是‘独立董事不独立’,监管机构应制定任职条件和职责,根据承担职责确定独立董事的薪酬,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魏丽认为。
对准这个症结,银保监会于近日下发了《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保险机构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至少为3名,并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保险机构存在出资额或者持股占保险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本总额50%以上控股股东的,其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必须达到1/2以上。
魏丽表示,是否抓住了保险公司治理的要害,只有充分了解保险行业应该做什么、应该由谁来做才能真正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的股东应该认同保险行业的发展规律,不能急功近利,保险产品应该切实起到保障作用,回归保险本源。
今年上半年,银保监会通过专项检查,在官网累计公布了638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7%。
在这600余张罚单中,“编制提供虚假资料、虚列费用”成为受罚最多的一个条目,人保财险、中华财险、华农财险、太平洋产险、太平财险、平安产险相关人员均被撤销任职资格,相关机构受到停止接受农险新业务1年或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等处罚决定。
在规范高管层履职方面,银保监会驳回了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宋静刚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对山东德信和保险代理、后羿新诚保险代理和创信保险销售均作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许可的处罚决定。在整治保险公司股东利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方面,驳回国联人寿变更股东的请示。在整治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方面,对益民保险代理提交虚假股权变更资料等行为作出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负责人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等处罚决定。
外部监管加强,公司的内功也同样在提升。例如,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对寿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统筹管理,在寿险董事会委派董事,通过派驻董事会秘书指导和协调寿险董事会具体工作,建立了一套从上到下以价值指标为核心、兼顾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的考核制度。中国大地保险重视构建高质量的董事会,注重选聘高层次专业人员担任独立董事,特别是具有丰富金融行业经验的人士,以提供独立的专业意见。
“下一步,我认为应该对标现代保险公司的成熟治理结构,扩大和深化治理范围。同时,依据保险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和国际上科学的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治理状况进行动态的综合评价。”魏丽认为,保险公司治理未来应重点防范保险资金被非法挪用侵占,协调解决公司治理层面的严重冲突,推动监督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控体系,提升决策能力,加强风险控制能力。
这也是银保监会2018年对保险公司治理的具体要求。银保监会重点整治了公司治理乱象,其中包括股东之间或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因控制权争夺或重大利益分歧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董事会组织不健全,履职有效性不足;管理层职责定位偏差,缺乏应有的经营自主权,或者取代董事会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监事会监督作用弱化,独立履职不到位;战略规划和绩效考核机制不科学,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决策机制缺乏制衡,形成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言堂”的情形等。
举一纲而万目张。抓住了公司治理的关键点,明确了公司治理的发展方向,进一步苦练内功、严控风险,才能成为打好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才能切实让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保障功能,回归保险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