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代理人话题再引行业热议
7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2018年2月,原保监会公布《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5月1日起,上述两个监管规定开始施行。
鑫山保险代理公司董事长林重文对《中国保险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包括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管理、专业代理机构管理、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等规定,是对原保监会此前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定进行统一和完整的梳理。
银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2018年第11期《中国金融》发表署名文章《保险监管回顾与展望》提及, 截至2017年末,我国专业保险中介机构2612家,兼业保险代理机构3万余家。
在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中,又当属保险代理机构占比最高。
根据原保监会数据,2017年,保险公司代理人数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17年底,保险代理人数达806.94万人,较年初增加149.66万人,增长22.77%。
因此,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引发了市场关注。其中,有关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规定也引发行业热议。
《征求意见稿》对保险代理人进行了定义,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其他个人保险代理人组成团队,接受团队的组织管理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不依托任何团队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征求意见稿》此次提及了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较为清晰的定义。过去关于独立代理人的提法已在业内被提及很多次,这次是清楚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也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林重文表示。
有业内观点认为,讨论已久的独立代理人在监管规定中首次进行了明确。
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征求意见稿》提及,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聘任或者委托品行良好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当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招录工作的管理;应当加强对其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应当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应当按照规定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应当对其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及时登记个人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以及接受处罚、聘任或者委托关系终止等情况,确保执业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应当承担对其行为的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管理、监测、追责,防范其超越授权范围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个人保险代理人需要遵循的规定是: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个人保险代理人变更所属机构的,新所属机构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机构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符合条件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当在所属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而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负责团队组织管理的人员的职责,将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行为合规性与团队主管的考核、奖惩挂钩。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提及,“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进行了删除。
同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提到的“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被修改为“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有业内人士认为,上述规定提升了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要求,有利于行业进一步正本清源。让真正专业、有实力的保险代理人更有信心经营,提升行业发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