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发表公众人物评论不侵权
因陈永朋在微博中发表涉及范冰冰与他人私人关系的言论,另在含有范冰冰的视频中加载自己微信二维码,被范冰冰以侵犯姓名权、名誉权为由告上法院,同时被诉的还有新浪微博。昨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据了解,2017年3月14日至4月24日期间,陈永朋以名为“秦岭二月”的新浪微博账号发布了多篇针对范冰冰的微博,内容涉及捏造范冰冰与其他明星之间的私人关系。另外,陈永朋还擅自在范冰冰的采访视频中加载属于陈永朋的微信二维码,将该视频呈现为以范冰冰名义邀请他人关注陈永朋的微信账号。事后,新浪微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将涉案微博全部删除。
范冰冰认为,陈永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而新浪微博因未能对侵权文章采取有效措施,也应对自己名誉权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承担侵权责任。为此,范冰冰将陈永朋及新浪微博一并告上法院,索赔相关损失共计3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陈永朋的上述行为构成对范冰冰姓名的盗用、冒用,其发表的相关微博内容构成对范冰冰姓名权的侵害,同时也侵害了范冰冰的名誉权。据此,一审判决陈永朋在涉案微博上连续十五日发布声明,向范冰冰赔礼道歉,同时支付范冰冰各项损失合计6.25万元。
宣判后陈永朋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在今天上午的庭审中,陈永朋本人及范冰冰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陈永朋辩称,自己主观上不存在损害范冰冰人格的目的,即使存在对公众人物的评论,也属于个人看法和观点,且内容来自网络并非原创,最多算是未经证实的消息,不存在恶意造谣等侵权。同时,涉案微博存续时间很短,影响范围很小,没有对范冰冰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和导致其社会评价急剧降低。至于在范冰冰采访视频中加载自己微信二维码,陈永朋完全是出于好奇和好玩,并不存在对视频改变声轨并进行牟利,因此也没有侵犯范冰冰的姓名权。
对此种说法,范冰冰代理人当庭给予了驳斥,并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此案未当庭宣判。(记者 黄洁 通讯员 吴银娇 王梓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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