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豪车当新车卖 消费者获赔1300余万
本报讯(记者 孔令晗)以520万元价格购买一辆“全新”劳斯莱斯,却在车辆出现故障时被维修方告知该车里程数已被人为调整。因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车主贾女士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昨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决销售商赔偿贾女士购车款1300余万元。据悉,该案或成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消费者获赔金额最高的一起消费欺诈案件。
2014年1月26日,贾女士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以52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劳斯莱斯汽车。2015年4月,因车辆故障贾女士将车辆送往维修中心,结果却被告知该车公里数被人为调整过,按规定厂家将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认为销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贾女士将该公司诉至法院,主张退款并要求车款三倍赔偿。销售公司称,所售车辆质量合格不存在欺诈,并反诉至法院要求贾女士支付欠付的车款269万余元及垫付的保费13万余元、车辆购置税38万余元等。
一审朝阳法院判决认为,贾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辆存在上述问题及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认为贾女士已支付购车款520万元,故驳回公司全部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故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三中院通过前期调查了解到,涉案车辆为2013年进口至广州,并于2013年6月运送至北京。汽车几经转手后转到涉事公司,此时车辆里程数已超5000公里。
贾女士认为,销售公司的行为存在欺诈。对此,汽车销售公司称,贾女士系在了解车辆全部信息的情况下决定购买,包括涉案车辆已有一定的里程数。该车前任卖家还出具了交车单,证明自己将车辆卖给涉事销售公司时,双方明确知道是有一定里程数的。
9月19日,三中院公开宣判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构成欺诈,终审判决该公司赔偿贾女士购车款1300余万元。